量服扶贫

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川残办〔2013〕80号)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扶贫移民工作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一大批包括城乡残疾人在内的低收入群众解决了住房困难,改善了生活面貌。为进一步加大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精神,结合当前相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先纳入规划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注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的住房问题。《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明确要求:“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切实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2012年,省人大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考虑残疾人家庭住房的无障碍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按照“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安排。
(一)要将解决城乡低收入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与扶贫开发、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灾后安置重建等工作相结合优先实施。
(二)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农(垦)、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统筹纳入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并优先安排实施。各级残联要按照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有关要求,全面摸排掌握城乡残疾人家庭危旧住房状况。尤其是要将属于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情况及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地要把残疾人D级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安排,确保到2015年全面消除农村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
(三)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和发放租赁补贴。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四)在地震等灾后城乡住房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中,应在政策支持、资金补助、住房恢复重建和后期管理服务等方面对残疾人家庭给予照顾。
二、制定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助政策
各地要在确保残疾人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各项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制定和落实特别扶助政策。
(五)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时,对残疾人家庭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给予优先照顾。对重度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等不宜居住高楼层的残疾人家庭, 应以适宜方式安排方便出行的较低楼层居住。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中,对残疾人家庭应给予相应的照顾和帮扶。
(六)在各类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安置还房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位置、户型等方面应给予照顾。
(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应把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给予最高标准补助,按政策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其他可能的支持和方便。
(八)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可同时享受残联组织实施的中央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政策及资助,以减轻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自筹资金的困难。
(九)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包括农村残疾人家庭在内的村庄人居环境。
三、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实施无障碍规划或改造,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十)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房屋建筑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人家庭生活居住设施、设备、环境给予无障碍改造,改造的费用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
四、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和各类补助资金,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管。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在农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对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安排。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编制规划、确定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加大实施督导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各级扶贫部门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中统筹安排,优先实施。
(十六)各级残联组织要结合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建立城乡残疾人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落实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按要求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十七)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建、扶贫等部门在开展住房保障政策执行督察时,应将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