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省残联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18    来源:省残联人事处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教育就业处 

  1.审查责任:审查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决定责任: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     

  3.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后重新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3351550 

行政奖励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组织联络处 

  1.制定方案、印发通知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印发表彰通知,报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省直部门(单位)、市(州)政府残工委严格按照表彰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和初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残工委审定,代省政府残工委草拟表彰决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3371675 

行政奖励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组织联络处 

  1.制定方案、印发通知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印发表彰通知,报省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省直部门(单位)、市(州)政府残工委严格按照表彰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和初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残工委审定,代省政府残工委草拟表彰决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3371675 

行政奖励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七条 

教育就业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33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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