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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7    来源:

 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残联函[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5年8月,国务院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残联召开了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于指导各地“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级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
    各省残联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经过自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县(市、区)残疾可以提出验收申请。自查工作应认真对照《标准》进行。凡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15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6-25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6-33条,填写“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见附表),逐级通过市级和省级残联验收,由省级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残联组联部,经中国残联检查验收合格,予以通报,同时将以下作为考核地方残联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件: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牧标准

    一、县(市、区)
    1.县(市、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正局级单位,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
    2.县(市、区)残联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入亲属应超过半数。
    3.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4.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筛,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
    5.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6.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经主席团通过,由政府任命。
    7.县(市、区)残联配备有残疾人干部。
    8.县(市、区)残联成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入及亲友协会或智力与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9.各专门协会委员按残疾类别由本级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10.县(市、区)残联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
    11.县(市、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
    12.县(市、区)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13.县(市、区)残联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14,综合服务设施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
    15.综合服务设施有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生活保障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康复服务、用品用具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文化活动服务等功能。
    二、乡(镇、街道)
    16.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
    17.乡(镇、街道)残联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18.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入亲属应超过半数。
    19.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
    20.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21.乡(镇、街道)残联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2.乡(镇、街道)残联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23.乡(镇、街道)残联有办公、服务场所。
    24.办公、服务场所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
    25.乡(镇、街道)残联有完善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服务机制。
    三、村(社区)
    26.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
    27.社区残协依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残联函[2003]337号)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残协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28.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29.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30.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31.村(社区)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32.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33.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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