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川残发〔2014〕1号)

发布时间:2014-05-07    来源:

川残发〔2014〕1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省从1997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省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这些规定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符合国家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县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至少有1名残疾人干部。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以上),招聘人员时应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八)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九)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地要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及时帮助失业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从2014年起,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修订完善本地区残保金具体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要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十九)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4年6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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