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来源:

川财社[2014]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决定,现将有关具体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发放护理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总体按“五五分担”。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对象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四川省户籍残疾人。
    二、财政资金安排办法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
    省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和扩权试点县补助55%,对其他市县补助40%。省财政补助资金依据补贴标准、分担比例和经省残联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对各地实行总额包干补助。
    市(州)本级对非扩权试点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应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残联审批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残联另行规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由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帐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计入发放对象的银行帐户。限于技术条件,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采用现金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
    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政策宣传,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广大残疾人心里。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向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费用补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19件民生大事”之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缓解残疾人家庭困难、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认真履职,齐心协力把这件民生大事抓紧抓好。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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