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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4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来源:

川残工委〔201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四川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4年实施计划》已经省残工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四川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4年实施计划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订各类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性文件2014年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32)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目标任务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川残工委〔2013〕6号),特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推进“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创新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做到应扶尽扶。
    二、主要任务
    1.提高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水平。贯彻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助5000名农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扶持1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通过资金支持,提供种畜、种苗、农药、化肥、饲料等物资帮扶,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专业合作社带动等方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明显改善基本生活状况。加大资金项目到户力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定点解决生产生活难题,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责任单位: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省残联)
    3.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积极开发岗位,帮助农村残疾人实现转移就业;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移民扶贫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残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意见》,引导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小型商贸和维修服务等项目;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其他经营业主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其安置、培训、示范和带动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移民扶贫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残联)
    4.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整合各级各部门培训资源,为10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确保受训的每个残疾人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省残联、农业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
    5.加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支持。督导辖内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利用国家财政信贷贴息政策,主动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针对残疾人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实际需求,加大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提高残疾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足度。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项目贷款重点投向扶持带动作用明显的残疾人能人大户、中小型农业产业项目、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到户贷款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小型商贸及服务业。各地要加大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力度,帮助贫困残疾人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责任单位:财政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银监局、省残联)
    6.优先帮助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在全省实施的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民族地区“藏区新居建设计划”、彝家新寨住房建设以及住建部门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民生项目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并按政策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整合有关项目,切实减轻贫困残疾人家庭自筹资金困难。今年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住建部门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残联)
    7.全面优先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助,特别是及时救助因灾、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分别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实现“应保尽保”,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帮助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8.实施特别扶持。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58万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
    (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9.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要求,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村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为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10.大力推动社会扶贫。积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广泛开展“结对认亲、爱心帮扶”活动,探索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扶贫服务。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和绩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残疾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贫困残疾人重点支持。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及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在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领域取得的新经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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