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维权处

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的重要标志,是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容,是回应广大残疾人殷切期盼的务实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残联发〔2022〕1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落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做好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精神源泉和基本准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坚持全员学习、持续学习,坚持大力宣传、积极践行,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把做好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重要举措,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实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注重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积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的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本系统普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和广大残疾人需求,着力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司法工作人员熟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让广大残疾人依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普法宣传融入到日常办案中,注重向涉案残疾人做好法治宣传,让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再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增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家属的自我防范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治宣传牵头抓总职能,将与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纳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内容要求,积极推进与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与立法、执法、司法有机融合。要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与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法治四川行”一月一主题活动安排,在重大节庆日、法律法规实施日等时间节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分类开展精准普法宣传,提高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加强媒体普法宣传,以线上加线下的方式实现大屏小屏全覆盖,让残疾人全天候、全时段均能接受到各类普法宣传。各级残联要不断完善普法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的法治教育,制定实施符合残疾人工作实际的普法规划和计划;要根据情况商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担任残联的“法治教员”,积极为残疾人、残疾人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积极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促进残疾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深化法律进残疾人家庭、进特教学校、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进残疾人托养机构、进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进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残联法律六进”活动,让法律贴近残疾人的生活,让残疾人了解生活中的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具体内容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残联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项行政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广大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不断丰富残疾人可以享受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让广大残疾人可以就近、便利、公平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的无障碍功能,开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持续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实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临街落地”,提高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便捷性。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品牌活动,积极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残联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依托残联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规范化管理,指导残联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解答、预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推动《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覆盖面。对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的,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费用作出减、免优惠,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构按照规定补助公证、司法鉴定费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公证、司法鉴定上门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扶助措施,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积极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并根据残联推荐,将热衷残疾人法律事务办理或者残疾人律师纳入法律援助律师库。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面向残疾人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排查社会矛盾风险隐患,准确掌握涉残疾人矛盾纠纷底数,依法优先及时就地进行化解,切实维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为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和帮助。强化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和保护。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9〕10号)要求,共同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联合调研、推动政策制定、协调处理重大典型事案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通过社会化方式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当地热心残疾人公益事业的律师和残疾人律师的作用,建设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实现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全覆盖,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在残联定期坐班制度,加强与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切实增强服务残疾人的主动性,坚持法律救助服务“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努力避免残疾人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的积极作用,帮助残疾人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法部门办理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引导残疾人尊重服从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依法应由政法部门受理的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法部门应及时办理。

  三、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托“一标三实”“六进六边”工作,对残疾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和法制宣传,完善预防犯罪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侵害残疾人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对涉及残疾人的案件警情,做到第一时间快速出警、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深入排查涉及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强迫劳动、性侵、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线索,始终保持对侵害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案件“零容忍”的严打高压态势。积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救助流浪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街巷、涵洞、天桥、车站、码头等部位的巡查,在日常接处警、执法办案、服务群众工作中主动、及时发现被遗弃、流浪乞讨和受侵害的残疾人,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DNA比对、人像核查等科技手段,核实身份信息,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对排查发现的用工单位存在强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劳动等风险隐患的,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对工作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的残疾儿童,要及时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失踪被拐儿童。对解救的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及时送往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救助管理站,并积极协助核实受助未成年残疾人的真实身份,帮助查找监护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高检会〔2015〕11号),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等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不起诉;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依法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坚持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加强对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监督,发现监护人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予以督促纠正,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侵害行为严重、存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情形的,依法告知并支持未成年残疾人、残联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的犯罪,充分保障刑事案件的残疾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对残疾人被告人从宽量刑。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联等单位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或者存在相应风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将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和重大使命。充分依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结合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加强宣传预防措施,积极提高残疾人的风险防范能力。要持续优化、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扎实开展入户调研,精准掌握辖区内每一个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和需求。要依托《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司法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要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的日常走访探视,特别是对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要掌握他们的动态,发现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线索,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处置。有效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息平台作用,积极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的渠道,认真倾听残疾人的诉求,推动解决残疾人的困难。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残联实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业务对接,不断提升法院、残疾人联合会的热线服务接听处置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护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及时主动发声,积极协调相关各方,促进问题妥善解决。引导残疾人客观反映问题,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四、切实加强无障碍诉讼服务,努力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2018〕15号),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切实将无障碍服务贯穿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全流程中。积极设立“助残绿色通道”,在法官预约、诉讼辅导、人身保护令等方面开辟优先通道;采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方便残疾人立案;充分运用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残疾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力促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对涉残疾当事人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实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及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直接移送执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快执结,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依法依规为残疾人缓、减、免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为诉讼中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等交流服务,建立规范化的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的人员名册,让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享受诉讼服务。残联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新建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等应当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等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既有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等不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应当制定具体改造计划,2025年底前达到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积极推广法院系统诉讼无障碍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法院系统无障碍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协会等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助残人士等加入人民法院调解员队伍,鼓励、帮助、指导残联、残疾人协会等机构建立涉残案件调解室或涉残案件诉调对接中心。

  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持续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公益诉讼,积极探索残疾人权益保障其他领域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行维护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侵害残疾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依法行政、建章立制,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通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时修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塑造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法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支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程序违法监督等手段,加强残疾人民事案件诉讼监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支持起诉、诉讼监督、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健全机制,搭建残疾人维权协作平台。注重矛盾化解,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检察监督环节的引导和解、支持起诉后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级残联主动有为,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应当加强涉及残疾人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持续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力度。适时公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加强对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指引。认真总结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经验,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关心、支持、保护残疾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0日

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