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
(一)社会救助
1.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的制度。
3.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灾等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的一次性救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的社会保险共五个险种,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的一种保险。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福利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经常性生活补贴的专项政策性补贴。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针对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盲人及重度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残疾人发放经常性护理补贴。
3.贫困重度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贴:专指省财政、民政等部门在2013年春节前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在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准基础上增发的每人1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4. 居家托养:是指专业性机构对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或为上述家庭发放护理补贴。
5. 集中托养:是指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寄宿托养是残疾人白天在托养机构学习和生活,晚上在托养机构住宿的托养模式。日间照料是残疾人白天在托养机构学习和生活,晚上回家住宿的托养模式。
6.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是指国家燃油税改革后,中央财政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的燃油补贴。补贴对象为我省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7.温暖万家行:专指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贫困残疾人进行的走访慰问。
(四)康复
1.脑瘫儿童康复手术:是针对脑瘫儿童康复治疗的一种手段,是脑瘫综合治疗的一部分,通过FSPR(功能性选择性脊神经后根部分切断术)、CAA(双侧颈总动脉外膜交感神经外剥脱术)、各种方式的矫形手术以及立体定向手术实现运动功能三要素(肌张力、肌力、解剖结构)中的肌张力、及解剖结构的改善,为后期肌力及运动控制提供更好的康复训练平台。经转介服务自费实施了手术或享受了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2.肢残矫治手术: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为肢体残疾后,通过手术的方式减轻残疾、改善功能。经转介服务自费得到了手术治疗或享受了肢残矫治手术项目、脑瘫儿童康复手术救助等项目资助的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3.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教育评估: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的听障儿童在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前,经省项目办对其进行,教育评估,评定其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是否正常。
4.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医学评估: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的听障儿童在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前,经医学评估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等符合手术指症的要求。
5.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经教育评估、医学评估和专家组综合评定后,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且经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康复训练,年龄在1—6岁(不满7周岁)、满足以上年龄段听障儿童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儿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但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提供免费的人工耳蜗一套,手术费12000元和一学年的术后康复训练费14000元均全免费。经转介服务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或享受了救助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6.白内障复明手术:是指视力有障碍的人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判断为白内障患者后,对符合手术条件人的实施人工晶体植入。经转介服务自行去医院得到了手术治疗或享受了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资助(包括卫生部门和残联系统)全免费、部分免费进行手术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7.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是指对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诊断为脑瘫儿童后,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以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经转介服务自费得到了康复训练或享受了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行康复训练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8.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是指接受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助听器救助项目的听障儿童在国家定点的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通过科学的训练使听障儿童能听会说,与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经转介听障儿童自费进行的康复训练或植入了人工耳蜗、佩戴了助听器及享受了项目康复训练经费资助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9.孤独症康复训练:是指对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诊断为孤独症儿童后,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以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经转介服务自费得到了康复训练或享受了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0.智残儿童康复训练:是指对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诊断为智力残疾后,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以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经转介服务得到了自费康复训练或享受了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行康复训练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1.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为了使盲人尽早适应社会环境,采用任何辅助器具如盲仗、盲道、导盲犬,对某个特定的区域进行行走训练。经转介服务得到了训练或享受了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进行训练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2.成年肢残人康复训练:是指对肢体有功能障碍的人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以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经转介服务自费进行了康复训练或享受了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3.精神病患者服药:是指对精神病患者门诊服药实施救助。
14.精神病患者住院(精神病患者阳光救助):是指对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进行救助。
15.精神病患者关爱服务:是指为精神类残疾人提供包括住院救助、服药救助、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照料、工疗、农疗、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知识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16. 成人助听器救助及验配:为贫困残疾人每人一次性资助数字式助听器1只,硬耳模一只、电池50块,并提供验配经费300元。对就学、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经转介服务自行验配或享受了救助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7. 聋儿助听器救助及验配:是指为年龄不超过6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听障儿童免费配发2台全数字助听器、一年内调试费用1200元以及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补助费用12000均全免费。经转介服务自行验配或享受了救助项目资助全免费、部分免费的,都在统计范围内。
18.假肢装配:也称“义肢”,是供截肢者使用以代偿缺损肢体部分功能的人造肢体,有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多用铝板、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制作,其关节采用金属部件,现在假肢界主流是钛合金和碳素纤维材料。义肢指人造肢体,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不论暂时性或永久性),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19.轮椅:是指康复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肢体伤残者的代步工具,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借助于轮椅进行身体锻炼和参与社会活动。普通轮椅一般由轮椅架、车轮、刹车装置及座靠四部分组成。
20.盲杖:是指盲人行走时一种有效的辅助工具。使用盲杖可以帮助盲人探索前方路面的情况,保护身体免于碰伤,又可以让他人知道使用者是视力受损者。
21.助视器:是指改善或提高低视力患者视觉能力的任何一种装置或设备。
22.矫形器:是指帮助肢体障碍者克服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功能障碍的体外支持装置。
23.拐杖:是指一种辅助行走的简单器械,通常是一根木制或金属棍子。
24.其他辅具器具适配:是指除假肢装配、轮椅、盲杖、助视器、矫形器和拐杖外,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为其配置使用的,用于补偿功能不足,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器具。
25.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宣传:残疾预防是指在了解残疾原因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途径,控制或延迟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康复知识宣传是指通过康复机构培训、上门服务、发放资料、媒体、信息网络等方式宣传康复方面的有关知识。
26.亲友培训:是指各级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各类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家属培训班。通过对家长、家属培训,可以让家人了解残疾康复知识,在家进行康复训练。
27.转介服务:是指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以及全面康复领域等方面的不同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为每一位残疾人进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入户调查,了解需求,制定个性化方案并报上级机构就是转介服务。因此每个残疾人都在统计范围内。
(五)教育
1. 教育资助:政府、学校或社会各界发给或捐赠给学生的补助金或物资。
2.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以下三项
(1)学前(幼儿园,3~10岁)
(2)义务教育(小学、初中,7岁及以上)
(3)高中(中职)及以上
需求专指当年符合就读相应教育阶段年龄条件和学历条件应接受而未接受教育的残疾少年儿童;
落实专指当年新增接受相应阶段教育的残疾少年儿童,不包含上年度已经在本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
(六)就业
1. 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是指残疾人以“非员工制”方式,就近、就便实现就业的总称,包括个体就业、庇护性就业和从事家庭手工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就业形式,是非常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方式。
2. 单位就业(机关、事业、企业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工作就业的残疾人;企业就业是指通过企业单位依法招录、办理齐全各类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与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就业残疾人。
(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1.城乡残疾人(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是指各类培训机构为城乡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为农村残疾人开展的种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
2.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3.农村危房改造:是指政府、社会各界为农村中的无房或危房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的房屋建设或改造帮助。
4.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指为给居家生活的残疾人提供便利而专门进行的家庭环境改造。
5.资金物质扶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为改善残疾人家庭生产生活条件而给予的资金资助或物资帮助。不包括“温暖万家行”中物质、资金资助。
6. 其他:是指除了城乡残疾人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物质扶持以外的其他扶持。
(八)文化体育
1. 提供文体活动指导:由专门人员对残疾人的文化、体育需求进行了解介绍、提供个性化建议、对参加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应有较详细记录备案。
2.提供文化体育用品:直接免费发放给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文化、体育用品、包括书籍、综合类刊物;为残疾人群体活动免费提供的器材、用品。应有发放清单备案。
3.参与有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组织的开展残疾人参加的各类文化、体育群众性活动。应有活动方案备案。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讲: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为载体,以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宣扬“自强不息、感恩奋进”的四川残疾人文化精神,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成就和年度工作内容,确定宣传内容,制定宣传卡(材料)发放到残疾人家庭。
(九)其他服务
1.办理《残疾人证》:是指为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抽查残疾标准》的各类残疾人办证。
2.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向残疾人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重点是新修订实施的《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确保残疾人人手一册,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3.驾驶汽车培训:在需求中是指针对有驾驶需求的残疾人,残联组织与有关部门协作,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考试、办理驾驶证等相关流程的便利服务;在落实中是指有驾驶需求的残疾人,经交通、公安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最后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