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川渝通办”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服务中心

  一、前言

  为实现川渝两地用人单位可跨区域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申办,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川渝通办”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国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川渝地区各级审核机构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第十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规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规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服务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申办方式

  (一)现场申办

  川渝地区用人单位可选择到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机构的服务窗口申办该业务,审核机构不得拒绝。

  (二)线上申办

  1. 四川省、重庆市残联均已建设本省(市)申办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业务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需登录纳税所在地政府的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后,进入残联部门服务页面,选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政务服务事项,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系统申办。

  2. 用人单位线上申办应选择纳税所在地申办系统。如有线上申报件不属于本地区业务范围,工作人员可选择“不予受理”。

  3. 从2022年起,线上申办将通过中国残联建设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统一受理办理,四川省、重庆市原有申办系统不再使用,相关申办流程和标准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为准。

  六、申办材料

  (一)现场申办

  1.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 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3. 上年度发放残疾人工资凭证;

  4.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二)网上申办

  1. 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扫描件);

  2. 上年度发放残疾人工资凭证(扫描件);

  3.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扫描件);

  4. 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扫描件);

  5.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

  6. 在系统中录入用人单位表单信息和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信息。

  七、申办流程

  (一)告知

  1. 审核认定工作开始前,审核机构向用人单位告知以下内容:审核认定的依据、对象、时间、地点、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邮寄费承担及咨询联系方式。

  2. 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新媒体或向用人单位直接送达通告、向用人单位经办人发送手机短信。

  (二)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系统线上申报或现场进行申报。川渝地区用人单位到纳税所在地之外的审核机构现场申办,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预审,如信息不准确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则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工作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 由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终端登录纳税所在地政务服务网,进入业务申办系统,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 如申请人不接受线上申报,则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地审核机构,转交当地审核机构受理,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当地审核机构联系信息、进度查询方式等。(川渝各级审核机构联系表见附件7)

  3. 2022年起,全国“跨省通办”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现场受理的异地申请件由工作人员录入“跨省通办”系统,流转至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地审核机构,由当地审核机构在“跨省通办”系统中办理。

  (三)受理

  1. 现场受理。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但不能当场办结,审核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审核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补全(正)的材料内容。

  2. 线上受理。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在系统中选择“受理”,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选择“不予受理”,附明原因。

  (四)审核

  1. 审核人员根据“川渝通办”流程(见附件4)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 经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核机构在作出认定前,向用人单位发送《陈述申辩告知书》(见附件5),告知并允许用人单位陈述、申辩,补充佐证材料。

  3. 经审核,用人单位的申报已符合认定条件,则出具《审核认定书》(见附件6)。

  4. 审核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中不予认定的部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申请复核的时间和途径。

  5. 审核认定事项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在申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

  (五)办结

  1. 认定后,审核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送达(窗口当场办理)、邮寄送达(窗口限时办结)、通知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系统自助打印等送达服务,并做好送达记录。

  2. 审核机构将后续环节(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注意事项作为审核认定书附注,告知用人单位。

  3. 审核机构将审核认定数据提供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存档。

  八、“川渝通办”工作要求

  (一)川渝地区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设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川渝通办’”服务入口,确保用人单位可全程网办。

  (二)全程网办应满足用人单位通过PC端向业务属地审核机构提出办理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打印审核确认书的需求。

  (三)川渝地区各级审核机构应在本级政务服务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公开服务信息,提供服务指南。

  (四)川渝地区各级审核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具体审核方式的依据和理由,逐项规范、量化审核内容、审核评判依据、审核要点、审核程序、审核期限、审核人责任、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核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内容。

  (五)川渝地区各级审核机构应设立“川渝通办”服务窗口,方便用人单位到现场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业务申办。

  (六)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经过《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理论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前应与审核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附件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2:《受理通知书》

  附件3:《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4:《“川渝通办”流程图》

  附件5:《陈述申辩告知书》

  附件6:《审核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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